【用戶】condy90129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看完整詳解
【用戶】游禮安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都是三個月內提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如第一順位有人拋棄繼承時,由其他平輩評分,其子女無繼承權。 ⬇️ 三個月內提,遺產到下個管理人繼承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繼續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