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關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的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裁判法律爭議
(B)大法庭僅針對提案法律問題作出中間裁判
(C)大法庭審理範圍包含提交案件的本案終局裁判
(D)大法庭不處理提案法律問題以外的本案事實或法律問題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snoopy75smb】評論

(A)僅裁判法律爭議(O)(B)大法庭僅...

TQ12】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51-1條(A)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法院組織法 第51-9條(B)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法院組織法 第51-10條(C)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法院組織法 第51-3條(D)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評論

大法庭是統一審判概念不是針對個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