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opy75smb】評論
(A)僅裁判法律爭議(O)(B)大法庭僅...
【TQ12】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51-1條(A)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為數庭者,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法院組織法 第51-9條(B)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法院組織法 第51-10條(C)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法院組織法 第51-3條(D)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凱】評論
大法庭是統一審判概念不是針對個案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