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高強度輻射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六個月內應提出設施廢棄之清理計畫,並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幾年內完成?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๑´ㅂ`๑)】評論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5條放射性物質、可發生...

e19930123】評論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