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Liao】評論
題目說的是〝溯及〞,終止是向後失效,像是§424租賃、§472使用借貸、§484§485僱傭...等。題目在問〝法律效果〞§263 終止契約者準用的部分是§258(解除權的行使方法)及§260(損害賠償的請求)。解除契約是一開始就不存在,溯及既往。終止契約是從止開始向後,不溯及既往。如果內容有錯的請各位糾正。
【WEI】評論
溯及既往是除了當下終止失效 連以前有效的那段時間也都失效 不溯及既往就是未來失效 但以前那段時間仍算有效(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