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樺】評論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Ya Ya Chou】評論
調解有強制調解事項仲裁一定是雙方同意,於訴訟外另起專家(如:法權威學者),為第三人仲裁!
【Anin】評論
仲裁法§1 第1.4項
【唐唐】評論
最愛我紐 國二上 (2017/04/02) 因為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只要廠商申訴即可辦理,即一方為之不用合意。第 1 條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