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ng Luck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33 條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第 47 條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第 63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