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s8077】評論
房屋稅條例第9條:各直轄市、縣 (市) (局) 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n4687102】評論
當地民意代表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2/5(房屋稅第9條)不動產經紀業者委員/營業基金管理委員會=2/5(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