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評論
特別拍賣:是指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拍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