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認為懲戒案件之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於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下列何者不屬於此種程序保障之必要內容?
(A)辯護制度
(B)三級三審制度
(C)給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
(D) 直接審理、言詞辯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6438
統計:A(170),B(4714),C(241),D(5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緊急命令之效力與內涵、釋字第 474 號:公保法細則就保險金消滅時效之規定違憲?

用户評論

【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396號理由書憲法所稱之司法機關,就其狹義而言,係指司法院及法院(包括法庭),而行使此項司法權之人員為大法官與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惟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包括組織與名稱,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用戶】愛作夢的平凡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審級利益須保障,但不是一定都要三級三審,各種訴訟有各自不同規定。

【用戶】繆珺贑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就是理由書裡~不屬於此種程序保障之必要內容

【用戶】Tom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請問這算是行政訴訟嗎 ,我的判斷方式是認為他是公法案件 就選了(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