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釋字396號理由書憲法所稱之司法機關,就其狹義而言,係指司法院及法院(包括法庭),而行使此項司法權之人員為大法官與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惟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包括組織與名稱,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審級利益須保障,但不是一定都要三級三審,各種訴訟有各自不同規定。
【繆珺贑】評論
B就是理由書裡~不屬於此種程序保障之必要內容
【Tom】評論
請問這算是行政訴訟嗎 ,我的判斷方式是認為他是公法案件 就選了(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