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種工作內容雇主應與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
(A)活動期間招募工讀生進行促銷宣傳活動
(B)選舉期間聘僱宣傳車司機
(C)農場於水果採收季增聘人員協助採收
(D)工廠擴廠增聘人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1,B:0,C:1,D:5,E:0

難度:計算中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D) 工廠擴廠增聘人力 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勞動基準法第 9 條(A) 活動期間招募工讀生進行促銷宣傳活動短期性不定期契約(B) 選舉期間聘僱宣傳車司機 短期性 不定期契約(C) 農場於水果採收季增聘人員協助採收 短期性臨時性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