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dmad2011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05年度為29,967元)。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http://www.dosw.gov.taipei/ct.asp?xItem=87400008&ctNode=72360&mp=1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