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Yin Che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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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評論
Peters(1966)界定懲罰時,認為必須具有三項規準:一、有意施加的痛苦(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pain);二、某人的權威;三、行為結果已違反規則(as a consequence of a breach of rules)。.吳清山撰寫的〈有效的獎懲原則〉一文,舉出了懲罰原則為:(一)共同原則:1.獎賞多於懲罰; 2.獎懲須及時合理; 3.個人與團體獎懲並用。 (二)個別原則: 1. 懲罰之前說明受罰理由。2. 懲罰輕重應視情節而定。 3. 懲罰應儘量在私下進行。4. 懲罰規定最好具體明確。5. 教師施罰時應保持冷靜。6. 教師施罰後應予以輔導。.懲罰的涵義懲罰的本能是只有意地對犯罪者施以痛苦、折磨、不舒服或損失等適量的報復,以其收到社會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