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有關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形
(B)限於勞工本於勞動契約而遭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之部分
(C)僅優先於一般債權
(D)優先於同時擁有抵押權之債權,但後於國家租稅債權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適中0.604938
統計:A(15),B(42),C(98),D(162),E(0)

用户評論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

NikiLau】評論

國家要錢就對了

snoopy75smb】評論

(A)限於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形(O)(B)限於勞工本於勞動契約而遭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之部分(O)(C)僅優先於一般債權(X;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D)優先於同時擁有抵押權之債權,但後於國家租稅債權(X;國家租税債權優先)勞動基準法 第 28 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