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phie Chen】評論
第十三條(公司轉投資之限制)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鄭國】評論
轉投資百分之四十
【(已上榜)歡迎加入本讀書會】評論
股市(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