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契約中使用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而二者有不符合時,該以何者為準?
(A)直接由法院自行決定
(B)應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C)直接就以文字為準
(D)直接就以號碼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
統計:A(0),B(1),C(1),D(0),E(0)

用户評論

七里唦】評論

民法第4條(以文字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民法第5條(以最低額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所以,優先順序:1.應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B)2.文字3.最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