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唦】評論
民法第4條(以文字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民法第5條(以最低額為準)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所以,優先順序:1.應先由法院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B)2.文字3.最低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