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評論
釋字第 491 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
【937 Joy】評論
看不太懂D哪裡有誤 要怎麼改比較好呢?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7F,(D)應改為=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之事由應由法律定之。釋字第 491 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