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真】評論
102.7.10修正教師法第14條: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鄭喵喵】評論
目前法規已更改,請求將答案改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