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教師因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或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如何決議方可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B)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C)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
(D)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北縣94國小教育專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44444
統計:A(117),B(26),C(2),D(24),E(0)

用户評論

書真】評論

102.7.10修正教師法第14條: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鄭喵喵】評論

目前法規已更改,請求將答案改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