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right Nil】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34條 第3項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中華民國憲法 第69條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 總統之咨請。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937 Joy】評論
地方制度法中的 議會延長或臨時者 都是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