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簡易訴訟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時,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將卷宗送交:
(A)高等法院
(B)地方法院合議庭
(C)最高法院
(D)選項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3403
統計:A(159),B(124),C(941),D(2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上訴要件、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36-3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3條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上訴及抗告之限制)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民事訴訟法 簡易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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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1條 (上訴及抗告程序之準用)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 436-1 條 相關法條 第三編第一章 第四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