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如債務人依民法關於自助行為之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向法院為假扣押之聲請時,法院如認為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應如何處置:
(A)毋庸處理
(B)以裁定准予之
(C)以判決駁回之
(D)以裁定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8704
統計:A(16),B(39),C(121),D(12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之要件、裁定停止訴訟事由、假扣押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37-1 條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第 537-2 條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法院應即調查裁定之;其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者,法院為准許之裁定,非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言詞為陳述,不得為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51條 (自助行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37-3條 (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送交法院)債權人依第五百三十七條之一為聲請時,應將所押收之財產或被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處理。但有正當理由不能送交者,不在此限。法院為裁定及開始執行前,應就前項財產或債務人為適當之處置。但拘束債務人之自由,自送交法院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將所押收之財產或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者,如其聲請被駁回時,應將該財產發還於債務人或回復其自由。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537-4條 (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自由-起訴期限)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之本案尚未繫屬者,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起訴;逾期未起訴時,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