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如債務人依民法關於自助行為之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向法院為假扣押之聲請時,法院如認為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應如何處置:
(A)毋庸處理
(B)以裁定准予之
(C)以判決駁回之
(D)以裁定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8704
統計:A(16),B(39),C(121),D(12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支付命令之要件、裁定停止訴訟事由、假扣押

用户評論

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537-1 條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第 537-2 條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法院應即調查裁定之;其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因拘束債務人自由而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者,法院為准許之裁定,非命債權人及債務人以言詞為陳述,不得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51條 (自助行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