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德】評論
第二百三十二條 (判決之更正)①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②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③ 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陳玟君】評論
D?
【cydn1218】評論
】:79年台抗字第109號【裁判案由】:返還房屋【裁判日期】:民國 7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要旨】: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不變期間,應自該判決送達當事人時起算,至n嗣後雖有更正判決之裁定,該裁定送達與否,均不影響上訴不變期間之進n行。
【詹佳蓉】評論
判決合法上訴後,更正裁定不能抗告的理由,是因為上級審判決出來以後會重新寫一份判決書,所以沒必要在此時抗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