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宣妤】評論
《特殊教育法》(108.04.24)第 二 節 身心障礙教育第 23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