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兒】評論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要點。二、 符合下列規定,於民國 100年 1月 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 居住本市。(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三、 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新生兒設籍 所在地之戶政所...
【peggy】評論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生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特訂定本要點。二、符合下列規定,於民國 100年 1月 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母得申請生育獎勵金:(一)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三、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