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13行政三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手冊第56點﹝1﹞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二)得使用警械防止其脫逃、自殺或其他意外,並將其與被害人、目擊證人或其他參與犯罪者隔離。 (三)遇犯罪嫌疑人攜帶或藏放之武器或證物,應立即扣押或留存,並記錄其外觀及所在位置。 (四)於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立即帶離;於刑案現場以外之處所逮捕時,不可帶回現場。 (五)記錄犯罪嫌疑人自發性之供述、身上形跡及任何不正常之舉止。必要時,並得會同鑑識人員檢視其身上可疑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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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手冊第56點﹝1﹞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二)得使用警械防止其脫逃、自殺或其他意外,並將其與被害人、目擊證人或其他參與犯罪者隔離。 (三)遇犯罪嫌疑人攜帶或藏放之武器或證物,應立即扣押或留存,並記錄其外觀及所在位置。 (四)於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立即帶離;於刑案現場以外之處所逮捕時,不可帶回現場。 (五)記錄犯罪嫌疑人自發性之供述、身上形跡及任何不正常之舉止。必要時,並得會同鑑識人員檢視其身上可疑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