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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沒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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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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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供違序行為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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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沒入物品處分規則第 7 條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第 8 條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