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警察人員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下列何種法益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A)僅限生命權
(B)僅限生命權與身體權
(C)僅限生命權、身體權與財產權
(D)包括生命權、身體權、財產權與自由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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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警...

【用戶】ryan li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

【用戶】Auror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11 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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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ryan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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