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riel Chen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9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申請許可)IV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五、縣(市)長。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