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有關公法上消滅時效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上意思表示或觀念通知,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29 條以下之規定,作為時效中斷之事由
(B)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期間,一律為 5 年
(C)行政處分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D)時效消滅之法律效果,係採權利消滅主義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
統計:A(1),B(15),C(2),D(2),E(0)

用户評論

shimo0706】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小凱】評論

2000年欠稅 行政機關5年請求權 就是2005年可以完成時效行政機關若於2001年追稅 則上述5年請求權中斷 但若欠稅人打行政訴訟而且勝訴 則還是從2000年開始算 就是所謂的已中斷時效視為不中斷 132是補充131第3項 不能單著看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小銀】評論

A請看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Verna】評論

A選項請參考釋字474號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1判字848號行程法§131 第3項就人民之請求權時效中斷事宜未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129條、1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