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mo0706】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小凱】評論
2000年欠稅 行政機關5年請求權 就是2005年可以完成時效行政機關若於2001年追稅 則上述5年請求權中斷 但若欠稅人打行政訴訟而且勝訴 則還是從2000年開始算 就是所謂的已中斷時效視為不中斷 132是補充131第3項 不能單著看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小銀】評論
A請看149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Verna】評論
A選項請參考釋字474號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1判字848號行程法§131 第3項就人民之請求權時效中斷事宜未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129條、1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