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中華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之規定,下列何種說明是正確的?
(A)過失行為之處罰,不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依法令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瘖啞人之行為,不罰
(D)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56835
統計:A(217),B(342),C(172),D(437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許翔媛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20 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第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