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楊臻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第二條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法定 代理人檢具相關表件,於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本局)公告期間內,向就讀學校申請交通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一、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 學或設籍本市,且經本府各主管機關同意就讀其他直轄市、縣 (市)國民中、小學。 二、就讀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 前項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經各 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具身心障礙資格者。 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專業評估後,認定因認知發 展、行動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 代理人或必要陪伴者陪同上下學者。 前項專業評估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用戶】李小旻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選項D 是因為有中央的法規支持,所以是條件之一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第 三 條 身心障礙學生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本部參 酌身心障礙學生實際需求、學校設施環境及年度預算等因素 ,補助學校購置無障礙交通車、增設無障礙上下車設備或其 他提供交通工具等方式,協助其上下學。 依前項規定提供交通服務確有困難者,補助身心障礙學生交 通費。 第一項所稱專業評估,指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 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 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參加。
【用戶】郭彥儀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第2條就讀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表件,於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期間內,經由就讀學校向本局申請交通服務。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或經各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具身心障礙資格者。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係指經專業評估後,認定因認知發展、行動能力、情緒與行為問題、健康或就學交通等原因,需由法定代理人或陪伴者陪同上下學者。前項專業評估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