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ly】評論
根據該法第三條
【Andrea Guo】評論
更正,雖然這題原先答案是D,但當初所引用的是105年2月修訂前的舊法:三、資源班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服務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一)經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二)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其他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三)經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診斷證明但未經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之學生。(五)經校內評估有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105年2月修訂後,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第三條,修改為: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對象:(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iamasatina】評論
三、資源班應依下列順序,以就讀普通班而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為服務n 對象:(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n )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喬巴)(二)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娜美)(三)經校內學生輔導機制或補救教學後,仍有嚴重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布魯克)(四)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他校學生。(騙人布)資源班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同意後,得服n 務集中式特教班之學生。n 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應於一年內經鑑輔會鑑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