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群】評論
簡單的說,就是跟我鐵路機構沒關係的,都不能賴在我頭上,算我遲延了。時間到了你沒來拿,天災,你自己改的原因,因為這些原因而延遲了,都不算延遲。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1039700114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章節索引】第27條 行李、包裹、貨物之交付期間,除另有約定外,依左列期間合併計算: 一、起運期間:行李、包裹為承運之當日,貨物為承運之當日及次日。委託運前保管之貨物,為實際能承運之當日及次日。 二、輸送期間:按計費里程,依左列標準計算: (一)行李及包裹,每四○○公里或不滿四○○公里為一日。 (二)貨物,每二○○公里或不滿二○○公里為一日。...
【chendotq】評論
這條的意思是說,貨運的運送流程有三階段:一,起運二,輸送三,接取或送交 ; 每一階段的流程都有他原則的花費時間和例外狀況時的延長期間 , 所以承諾託運人配送到達的天數就是以上三階段的總和
【Jun Cheng Lin】評論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在103年修法後是不是已經將這些東西都改掉了呀?這個交付期間甚麼的東西好難看懂~~
【瞄準台鐵 郵局】評論
刪掉了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刪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