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角胡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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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鐵皮圍籬沒有固定性,應為毀損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