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所經營之汽車修理廠前之唯一巷道通路,因被 A 搭建之鐵皮圍籬阻隔,雙方衝突不斷,甲憤而持鐵鎚等工具將之拆除。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成立刑法第 353 條之毀壞建築物罪
(B)成立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器物罪
(C)成立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D)因屬民法上之自助行為,甲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1579
統計:A(4),B(24),C(1),D(8),E(0)

用户評論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鐵皮圍籬沒有固定性,應為毀損器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