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梁桂懷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C)認為異議無理由時,得繼續檢測,如當事人拒絕接受檢測,再以拒測開罰。(D)認為異議無理由時,得繼續循(B)(C)程序進行,如民眾現場再有異議,則現場填製異議紀錄表交付民眾。
【用戶】Sheng(坐四望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