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y Shen】評論
特教法第21條(申訴服務) 對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如有爭議,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主管機關應提供申訴服務。 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學習權益事項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學校應提供申訴服務。 前二項申訴服務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鄭淑丹】評論
當鑑定、安置、輔導有爭議,向主管機關(地方教育局)提出申訴當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權益受損,向學校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