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chenoo】評論
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
【xxx】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A)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B)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之2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
【J阿米】評論
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十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 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 X 七日 (消保§19 I)訪問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猶豫期間及解約權規定 --> X 通訊交易 (消保§19 II)消費者依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 O(消保§19-2 I)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 “次“日 (消保§19-2 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