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良猫 NoraNeko】評論
違反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所為之處分者,應處多少新臺幣之罰鍰? →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災害防救法 第 38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所為之處分。二、違反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分。 第 31 條 第一項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 物、工作物。(以下略) 災害防救法 罰 則 罰 鍰 第 38 條 拒絕徵用、徵購、徵調 10 萬~50 萬 第 39 條 限制、禁止、強制拆除或撤離及訊號 5 萬~25 萬 第 40 條 規避、妨礙、拒絕及公共事業 3 萬~15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