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良猫 NoraNeko】評論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有關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 辦理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 → 中央② 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或廢止 → 地方③ 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 → 地方④ 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 → 中央⑤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安全管理 → 地方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 2 條第二項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制度之規劃設計與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二)爆竹煙火成品及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KClO3) 或過氯酸鉀 (KClO4) 之輸入許可。(三)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之販賣許可。(四)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相關業務之辦理。(五)直轄市、縣(市)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監督。(六)爆竹煙火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規劃及辦理。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爆竹煙火安全管理業務之規劃、自治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廢止及執行。(二)爆竹煙火製造之許可、變更、撤銷及廢止。(三)爆竹煙火製造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 設備之檢查及安全管理。(四)違法製造、輸入、儲存、解除封存、運出儲存地點、販賣、施放、持有或陳列爆 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專供製造爆竹煙火機具或施放器具之取締及處理。(五)輸入一般爆竹煙火之封存。(六)其他有關爆竹煙火之安全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