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fy】評論
答案A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3 條機關評選最有利標之過程中,各次會議均應作成紀錄,載明下列事項:一、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之人員及其工作事項。二、評選方式。三、投標廠商名稱。四、評選過程紀要。五、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六、有評定最有利標者,其理由。七、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AnakinC】評論
(B)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22 條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底價,而廠商報價逾底價須減價者,於採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並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C)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 20 條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應於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二、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