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 Chung】評論
"零拒絕"
【劉 清華】評論
答案跑出來哩!~
【吳圓芫】評論
原本題目:39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A)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或應試(B)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應試,但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得限制條件拒絕學生入學(C)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應試。但應試後即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D(D)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修改成為39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A)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或應試(B)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應試,但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得限制條件拒絕學生入學(C)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應試。但應試後即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D)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
【Li Xin】評論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22 條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並由各試務單位公告之;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故依法規修正:(A)不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入學或應試 (B)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應試,但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不得限制條件拒絕學生入學 (C)不得因各校各學系性質不同,限制條件,拒絕身心障礙學生應試。但應試後即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