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1y621】評論
法規名稱: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法規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Fei】評論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25 條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二、最近二年未曾因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境外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信託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或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三項規定之處分。但主管機關命令解除職員職務之處分或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