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下列何者為非?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由校長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B)中、小學教師經任用後,應由服務學校造冊逕報教育部審查資格
(C)曾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教育人員
(D)教師聘約在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3609
統計:A(36),B(59),C(15),D(23),E(0)

用户評論

Teacher Star】評論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應依左列程序,報請審查其資格: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應送由服務學校報請該管縣(市)政府轉報省教育廳審查

chumeeiling】評論

請問現在還有"省教育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