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下列何者不是裁判離婚之原因?
(A)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B)生死不明已逾 1 年
(C)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6 個月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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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B)應改為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A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C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B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D民法第 10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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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應改為 生死不明已逾 3 年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A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C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B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D民法第 10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