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正義哥甲見乙正在搶奪丙女的皮包,乃上前以現行犯將乙逮捕扭送派出所,於扭送派出所途中,乙趁機奮力掙脫,逃逸無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剝奪行動自由罪、疏縱人犯罪
(B)乙成立搶奪罪、加重脫逃罪
(C)乙成立搶奪罪、普通脫逃罪
(D)甲不構成犯罪
(E)乙成立搶奪罪

參考答案

答案:D,E
難度:適中0.575893
統計:A(2),B(11),C(66),D(208),E(177)

用户評論

@@】評論

乙為搶奪未遂第32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161條: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骨頭】評論

乙尚未被置於公權力之下,所以不成立逃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