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有關上述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屬於必要共犯之罪
(B)保護之法益如為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則上述規定之性質為危險犯
(C)同時有要求、期約、收受之行為只論收受之行為
(D)同時與數人期約賄賂,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
(E)職務行為與賄賂之間應有互為代價的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A,B,C,E
難度:困難0.255435
統計:A(110),B(92),C(126),D(53),E(137)
用户評論
【Tseng Sandy】評論
同時與數人期約賄賂,賄賂罪破壞的是國家法益,非個人財產法益,故公務員因某職務同時向數人索賄或收賄,其仍指侵害一個法益,故僅成立一罪。(28上3136)如對於不同職務行為,收受數次仍可能成立連續犯,但如果只是對收賄款之全部分數次收受,應只成立接續犯(一行為)
【只求讚】評論
28 年上字第 3136 號收受賄賂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故公務員因某種職務同n時向數人受賄,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一個,僅應成立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