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嘉德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訴第三百零三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七 依第八條之規定不為審判者。 第八條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二法院對同一案件發生競合管轄時,不得為審判之法院審判之法院應對案件作何種之判決? (A)管轄錯誤判決 (B)免訴判決 (C)有罪判決 (D)不受理判決修改成為二法院對同一案件發生競合管轄時,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對案件作何種之判決? (A)管轄錯誤判決 (B)免訴判決 (C)有罪判決 (D)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