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雙郡】評論
在特殊教育法中,只有在第28條中提到,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nicole】評論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是指為『每一位』身心障礙且具有特殊教育或相關服務需求之學生所擬定的教育計畫,不論該位學生是安置於普通班、特教班、資源班或特殊學校等,其目的為確保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皆能接受適性教育。國內特教法第28條亦明文規定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之方式為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清楚說明並規範個別化教育計畫,其是指運用團隊合作之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含: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