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雪花】評論
第 5 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第 6 條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
【Ann】評論
建議修改分類至「公務人員考試」類
【今年必上】評論
第 3 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款第四目之補助或收入。二、自籌收入,其項目如下:(一)學雜費收入。(二)推廣教育收入。(三)產學合作收入。(四)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受贈收入。(七)投資取得之收益。(八)其他收入第 5 條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第 3 條 校務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但不包括第二...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法規名稱: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第 7 條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 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 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 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修法後已無"經費稽核委員會",故本題已無選項正確。可刪題或將(A)校務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