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8.民眾如果喝醉或意圖自殺,甚至出現暴力行為,或是逃學蹺家學童被警方尋獲後,其 警察職權之行使何者有誤:
(A)可對上述民眾進行管束
(B)可對上述民眾進行留置
(C)如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可施以警銬或戒具
(D)如只是查證身分,可對民眾上警銬。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5472
統計:A(65),B(21),C(17),D(4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遴選第三人

用户評論

【用戶】我要當警察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選項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物。第二十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