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廿條,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何種情形 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A)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B)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 行為之虞時
(C)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82664
統計:A(8),B(10),C(4),D(1247),E(0)

用户評論

陳甜心】評論

學理、廣義、憲法第八條。

g1236916】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